苏群专栏:郭艾伦这个“死局”到底怎么破
郭艾伦和辽宁队的僵局,看上去难破,几近“死局”。
为什么说是“死局”?有两个原因:第一,郭艾伦对辽宁队几乎没有诉求,唯一的诉求,是放他离队;第二,CBA现有的劳资规定,俱乐部拥有绝对主导权。
这就不好办了。
通常来说,僵局的解决靠谈判,你有诉求,我有诉求,双方诉求不一致,那就谈。筹码硬的,迫使对方让一步,或者你让一步,我让一步,大家和解。
郭艾伦这个事,麻烦就在于他除了离队,没有诉求,对辽宁来说,既然开出了顶薪,就算捅到了天花板。在CBA限薪之前,还可以说给我2000万,不行,只给1000万,那1500万行不行?现在D类顶薪最高600万,死规定。
郭艾伦不是要涨钱,不是要换教练,不是要当队长,也不像当年奥尼尔跟魔术队要求的那样,给我私人车库,不给我就走。他在微博上怼人,直截了当:我连约都不要了,还5年?
但凡底线是签约,总有得谈。连约都不要了,这就是最难办的地方。
按照CBA的劳资规定,郭艾伦不要辽宁队的“约”,哪儿的“约”都得不到,无论CBA哪个队。
这个“顶薪锁死”的规定,有违反劳动法的嫌疑,但CBA联盟既然敢制订,必然有法务一字不落地看过,一个标点符号都不会放过。现在的法务可厉害了,关键时刻顶用,真的顶用。
劳资规定全称《2022-2023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、工资帽、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》,长达242页,你能想到的,规定都给写到了。这是新赛季版本,每个赛季都会更新一版。
郭艾伦是怎样被“顶薪锁死”的呢?在这里择取相关条文。
他到期和待签的都是D类合同,俗称“顶薪”,是给队里最优秀的球员。表面看挺人性的,比如第四条规定:D类合同球员到期后可与原俱乐部或新俱乐部签署C类、D类或E类合同。初看让你眼前一亮,郭艾伦的“死局”不就有解了吗?他可以去别的球队签一份C类合同,少拿点钱。
(一) 签约年限:
1、D类合同最少签署 2 年;
2、与原俱乐部续约的最多可签署5年;与新俱乐部新签约的,最多可签署 4 年。
(二)每家俱乐部同时最多拥有3名D类合同球员。只有1名的,须为俱乐部最高工资;有2名的,则为俱乐部工资前两名,以此类推。顶薪球员薪资与其他类别合同的球员年工资差距至少50万(含)以上。
(三)俱乐部在D类合同到期后仅有该球员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。符合条件的俱乐部,须在不迟于球员原合同到期前30日,向该球员提供D类合同并按规定书面通知对方;如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,俱乐部仍保留独家签约权直至俱乐部放弃或转让此权力。
(四)D类合同球员到期后可与原俱乐部或新俱乐部签署C类、D类或E类合同。与新俱乐部签署合同的,原俱乐部按相关条款收取培养费。
(五)D类合同履行不满1年的,不允许转会;D类合同不允许租借。
而且,第三条还有这样的表述:“俱乐部在D类合同到期后仅有该球员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。”注意“仅有”这两个字,既然你只有D类合同的独家签约权,只能跟你签D类,那我跟别的队签C类你就管不着了吧?
然而,同样是第三条,后面还跟着一句:“如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,俱乐部仍保留独家签约权直至俱乐部放弃或转让此权力。”看到了没有,劳资规定在这里玩了一个偷换概念,同一段里先说只有“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”,再说仍保留“独家签约权”。语文老师一定会指出前后矛盾,但语文老师说了不算。
在说完所有类别的签约或续约规定后,在总第四十八条,还埋了一个武器:“因某一方自身原因未配合完成或拒不履行的,另一方可以向CBA公司提交相关材料主张相关权利。”这里的“主张相关权利”,就是让联盟出面,迫你就范。
第四十八条 以上所有国内球员标准合同中,行使独家签约权、匹配权和选项的流程如下:
(一)略。
(二)略。
(三)任何俱乐部或球员如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了独家签约权、匹配权或合同选项的,俱乐部或球员应按本规定予以配合完成。因某一方自身原因未配合完成或拒不履行的,另一方可以向CBA公司提交相关材料主张相关权利。
通过相关条文,D类独家签约权巧妙地变成了独家签约权,那么问题来了,郭艾伦再熬一熬,熬到E类合同资格,是不是就有了自由?仍然不是。
E类合同,也称老将合同,符合两个条件之一就行:第一,满34岁,第二,只为一家球队效力达到12年,且满32岁。除了效力已满12年,郭艾伦这两项都达不到。
这里要补充一句,劳资规定对E类合同的年龄规定,完全无视很多球员为了打青年联赛改过年龄的现实,少则两岁,多则三五岁。当年你为青年队做了贡献,被迫改小年龄,岁数大了有E类合同的年龄底线等着你,即使你满了34岁,依然享受不到老将待遇。所以,想打CBA的球员,再也不要改年龄。
即使有了执行E类合同的资格,也不意味着你有选择的自由。且看这一条:“俱乐部在E类合同到期后仅有该球员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。符合条件的俱乐部,须在不迟于球员原合同到期前30日,向该球员提供D类合同并按规定书面通知对方。如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,俱乐部仍保留独家签约权直至俱乐部放弃或转让此权力。”
在这里,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再次变成了独家签约权。
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国内球员与原俱乐部续约时,可签署E类合同,每家俱乐部最多2人:
(一)须为34岁以上(以年份为准);
(二)须在单一俱乐部累计注册12个赛季(含)以上且年满32岁(以年份为准,不含租借出注册俱乐部的赛季)。
同时规定:
(一)签约年限:最多签署2年,可以签署1+1年限合同。合同约定+1为俱乐部选项的,俱乐部执行约定条件的,合同延续,俱乐部不执行约定条件的,合同终止;合同约定+1为球员选项的,球员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跳出合同;上述约定须在合同签署时明确在合同中。且双方应在不迟于球员原合同到期前30日做出选择并按规定书面通知对方,逾期未做出选择的,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约定选项。
(二)俱乐部在E类合同到期后仅有该球员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。符合条件的俱乐部,须在不迟于球员原合同到期前30日,向该球员提供D类合同并按规定书面通知对方。如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,俱乐部仍保留独家签约权直至俱乐部放弃或转让此权力。
(三)E类合同到期后,如原俱乐部选择不续约的,该球员可与其他俱乐部签署C类、D类合同,原俱乐部不得收取培养费。
(四)如俱乐部无顶薪球员或顶薪球员不满3人,则E类合同薪资不得超过该俱乐部最高C类合同球员薪资。
(五)E类合同基本工资不计入工资帽。
出于保护俱乐部青训的目的,在球员达到职业顶峰出成绩的时候,劳资规定偏向俱乐部,完全可以理解。然而,一旦球员年过三十,身体已经开始走下坡路了,仍没有选择的权利,直至油尽灯枯,无人问津,这样的规定就是霸王条款。
郭艾伦的情况,比周琦更加典型,但结果是一样的。
球员努力训练,爱护自己的身体,让运动生命更持久一些,应该得到鼓励,并用更人性化的劳资条款予以奖赏。优秀的运动员青春常驻,最终受益的除了个人,还有国家队。
郭艾伦跟辽宁队摊牌,对双方来说都很悲哀。辽宁刚刚夺冠,理应欢欣鼓舞,跟勇士队一样你好我好大家好,上下齐心去卫冕,却面临核心球员要出走。郭艾伦摊牌时,没有找任何下家,员工跳槽哪有这样傻的?
现在,郭艾伦面临非常尴尬的局面,一个死局。
说大不了一年不打球,出去特训什么的,都是气话,对个人、俱乐部、国家都是损失。再了不得的特训,也比不上有规律地打正规的比赛。一年不打球,你再看看郭艾伦会变成什么样?
现在的局面,是这样的:19家俱乐部没有一家会对他有非份之想,那个湾区翼龙尽管来探过口风,郭艾伦对这个队并不了解,而辽宁队正处于高层真空,不知道谁会出来管这个事。
但优秀的运动员是国家的财富,运动青春原本有限,真这么白白浪费一年太可惜。再说,巴特尔时代坐球监就可以恢复自由身的时代早已过去,一年过后,“独家签约权”不还是辽宁队的吗?
把死局盘活,只有两个办法,要么辽宁体育局出面,要么联盟出面。
距离下赛季注册期截止还有半个月,在这半个月中,辽宁体育局要和郭艾伦坐下来,坦诚相对,无论走还是留,拿出实质的步骤,以免过了8月31日覆水难收。
有周琦、郭艾伦两个案例,CBA联盟到了正视现有劳资规定的时候。青训该保护就得保护,但效力八年以上或者年满30岁的老球员,个人利益也得保护。
郭艾伦难以撼动现有劳资规定的基本面,但如能为老球员争取到暮年的自由,也是一功,新规可称“郭艾伦条款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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